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60********,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祝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云******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三那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三那线**水泥厂路段时,与对向驶来由易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祝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85.19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祝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祝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丽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831401****;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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