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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福建某某电路板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三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单位福建**电路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61********,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镇开发区。因犯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2月8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单位福建**电路板有限公司于2013年至2017年间,因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先后多次被莆田市涵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分别是2013年4月2日,因掩盖污水真实排放状况,罚款人民币1万元;2013年9月24日,因私设暗管,罚款人民币4万元;2013年11月12日,因预排口监测总镍浓度和废水总排放口监测总铜浓度超标,罚款人民币2.2140万;2013年11月26日,因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污水池私设管道直通外环境及废气收集处理不到位,罚款人民币13万元;2015年4月13日,因废水排放口超标,罚款人民币0.5048万元;2015年5月29日,因废水排放口总铜排放浓度超标,罚款人民币0.2722万元;2017年8月21日,因未按环评规定对氨气进行处理直接外排,罚款人民币10万元。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7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莆田市涵江区**街道**路**号**室。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福建**电路板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福建**电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要从事高密度印刷电路板、柔性电路板、混合集成电路等电子元器件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2018年8月30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莆田市环境保护局、涵江区环境保护局对**公司进行环保检查,对现场含镍废水预处理排放口和废水总排放口采样送检。2018年9月3日,经莆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莆环测(2018)241号监测报告,显示含镍废水预处理排放口水样的总镍浓度为15.4mg/l(正常值0.5mg/l以下),超过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十倍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证言;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附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

4.莆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福建**电路板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重金属污染物总镍,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春沂

检察辅助人员:陈敏

2020年7月17日

附:

1.诉讼代表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395957****;

2.移送预审卷宗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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