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1〕7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370523197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居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1时5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鲁******轻型货车沿寿光三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台头镇东庄村路口东18米处时,与郭某某停放的三轮电动车、站在三轮电动车北侧的郭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郭某某死亡。经认定,秦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东锋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广饶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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