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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81********,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区**街**号**幢**单元。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帝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巷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37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依法应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斌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716****。

2.案件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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