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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36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36岁),身份证号码411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地河南省**市**乡**村,现住在河南省**市**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08日被南阳市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6时55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豫R*****奇瑞牌小型轿车沿南阳市新郑10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阳市南新路赵营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程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成分进行检验鉴定,其鉴定结果为117.04mg/100ml,程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告人程某某之前将自己的照片换到了捡到的程某某的驾驶证上。2019年11月30日16时55分许,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后,向执勤民警出示了伪造的程某某的驾驶证,致使案件嫌疑人身份信息错误,后经侦查确认了程某某的真实身份。程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血醇检验报告;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侯童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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