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程某甲,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9日被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李某甲(另案处理)在广东深圳宝安区一家名为“宝石”酒吧认识了一个名号叫“蔡某某”的人,于2019年9月期间,“蔡某某”通过电话对李某甲说需要5个公司对公账户,5个个体户对公账户,告诉李某甲办好后会给一笔钱,李某甲同意后就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程某甲及董某甲、廖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涂星星、董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程某甲及董某甲,廖某某等人觉得有利可图便同意了,由李某甲联系中介公司用各自身份证办了五个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其中被告人程某甲办理的公司武穴**有限公司),李某甲、涂星星、董某乙、李某乙也自己前往石佛寺工商所办理了五个个体户营业执照,再由各自前往武穴市中国工商银行及石佛寺镇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公司对公账户。被告人程某甲将办理好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等物交给李某甲。后李某甲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程某甲4000元。被告人程某甲到案后,其家属已交暂扣款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聊天记录、对公账户信息等书证;2.同案人李某甲、廖某某、李某丙、涂星星的供述;3.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为贪图利益,注册公司营业执照办理对公账户将其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甲违法所得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欣玲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甲现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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