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8********,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程某甲饮酒后驾驶云******号轻型普通货车载着陈某甲、陈某乙,沿三那线由弥勒方向驶往新哨方向。当日20时45分,行至三那线K158+500米处时,与对向驶来的由宋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程某甲以及乘车人陈某甲、陈某乙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程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3.75mg/100ml。
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甲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丽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597477****(兄弟程某乙);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赃证款物品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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