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9〕489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6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武穴**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隐匿、故意销毁**凭证罪,于2019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被告人程某甲在经营武穴**厂期间,林业部门、国土部门多次对程某甲开采的矿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武穴市林业规划设计队于2019年1月22日出具的相关调查报告显示:被告人程某甲经营的武穴**厂从2011年至2018年在梅川镇十里村老虎头矿区占用林地开采矿石,按照2017年林地变更数据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又未进行林地变更的林地面积为0.9092 公顷(13.638亩)。
2.非法采矿罪
2008年被告人程某甲将老虎头矿区内的几家矿场进行整合成立了武穴**厂,2013年被告人程某甲为获取利益开始越界开采矿石。2013年到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程某甲采取越界开采的方式获取利益。经鉴定,越界开采白云岩3.47千立方米(9.369千吨),越界开采建筑用大理岩5.50 千立方米(14.74千吨)。
经武穴市**局**中心认定:白云岩矿认定价格为40元/吨(不含运费),大理岩矿认定价格为18元/吨(不含运费)。
3.强迫交易罪
2017年12月份,武穴市重修G220国道,李某甲代表武穴市**局负责蕲春县至武穴市梅川镇十里村交界的路段施工管理。被告人程某甲联系李某甲希望能承包该路段两处含有石头位置的开采工作。李某甲考虑到工程进度便将该路段靠近武穴方向的山头承包给程某甲进行挖掘,靠近蕲春方向的山头留给自己挖掘,被告人程某甲便安排方某某(已判决)管理该山头挖掘工作。2018年4月份,张某某、孙某某等人因工程需要石材,经李某甲同意在其负责的路段靠近蕲春方向山头开采石头。张某某、孙某某雇请挖掘机开采了3天,方某某发现后向程某乙汇报此情况,程某乙得知后对方某某说:“你管理的事情,自己去处理”,方某某便邀约武穴**厂的员工夏为、夏某某等人带挖掘机、货车到张某某、孙某某采石现场阻止开采,并将张某某、孙某某开采出的石头运走。方某某告诉张某某、孙某某有什么事情可以找程某甲。随后张某某、孙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程某甲说石头被运走一事,被告人程某甲电话告知张某某、孙某某是在其面前打码头、在老虎嘴里拔牙,张某某、孙某某没办法,只好不再开采石头。后方某某支付孙某某人民币壹万元。
4.故意销毁**凭证罪
2003年至2018年期间,程某丙(已判决)任武穴**厂**,负责资金、原始凭证管理、财务账目制作,并在账册上记录。资金支出由**查光秋或被告人程某甲签字同意才能支出,并将支出的资金记录在账册上。程某丙每月将武穴**厂收入、支出的账册及相关凭证整理好后,交被告人程某甲核对,核对完毕后,根据程某甲的授意程某丙将相关原始账册销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前科查询、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承包合同书、武林勘[2019]001调查报告、、湖北省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报告、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李某乙、吴某某、黄某某、胡某某、程某丁、桂云会、查某某、李某甲、查光秋、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孙某某的陈述;4.武价认字[2019]021号价格认定书、武价认字[2019]027号价格认定书;5.手机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6.同案犯某某、方某某、程某丙的供述;7.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故意销毁**凭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钰
2019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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