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村**组**号,住丹江口市**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十堰市森林公安局武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森林公安局武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甲因在武当山特区南沟村13组小地名“铜家山”的老家菜地经常被野猪损毁,为了捕获野猪,2020年1月10日,程某甲带着购买的逆变器、电容器、铁丝、胶丝线、电瓶等工具,从自家菜地设置电网至旁边的山坡上,整个线路长900多米。至 2020年1月17日程某甲共通电三次,均没有猎获到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逆变器、电容器、蓄电池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程某乙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兴桂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单元***室,手机15997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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