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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窦某某、朱某某侮辱尸体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公诉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窦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66********,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村**号,住宣化区**镇**号院。因涉嫌侮辱尸体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72********,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乡**村**街**号,住宣化区**镇**号院。因涉嫌侮辱尸体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朱某某涉嫌侮辱尸体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10时40分左右,被害人张某甲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朱某某,到朱某某租住的平房与其发生性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张某甲突然死亡。随后朱某某找来与其一起生活的被告人窦某某想办法。当晚,被告人窦某某驾驶王某某的汽油助力车将张某甲的尸体抛弃在宣化区滨河南路的一个土坑里。2月10日,二人潜逃至北京顺义区打工。经法医鉴定,张某甲系生前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车辆坐垫一块;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证明、说明;3.证人刘某某、王某某、荣某某、梁某某、赵某某、胡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窦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法医鉴定意见书、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6. 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附照片、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朱某某将他人尸体弃置在人迹罕至的土坑,违背了公序良俗,侵犯了死者的尊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新玉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窦某某现羁押于宣化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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