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一部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05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江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南昌市湾里区**城**栋**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湾里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 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6月9日,被告人章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晚,被告人章某某与高某甲、高某乙等人在新建县“苗圃酒店”吃饭,章某某喝了约120ML白酒。晚饭后,章某某驾驶小型汽车离开酒店。当晚20时55分,章某某驾驶赣******小车搭载高某乙及其儿子行至湾里区湾里大道,遇湾里交警大队正在开展酒驾整治,民警在对章某某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要求章某某做呼气式酒精测试,章某某未按要求配合吹气,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四医院抽血待查。2020年4月29日,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章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20.47MG/100ML,达醉驾标准。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章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湾里大队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同时无违法犯罪记录,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章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伟坚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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