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789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4********,汉族,高中文化,**局****,住沭阳县**街道**路**栋**号楼**室。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酒后驾驶苏N2****小型轿车在沭阳县沭城镇深圳路与广场路交叉路口倒车时刮擦沿广场路由南向北行驶张某甲驾驶苏NQ****小型轿车,致车辆损坏。被告人章某某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遂抽血送检。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检验,送检的被告人章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李某某等人证言;
2.被告人章某某供述和辩解;
3.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5.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 军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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