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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23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3********,汉族,中专文化,海南省临高县人,住海南省临高县**农场******号。因吸毒,2016年4月13日被临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4月27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5月11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2日晚10点多钟,姜某某拨打被告人符某某的电话联系购买毒品,符某某与对方约定在**火锅店附近交易。之后,姜某某来到约定地点,以300元的价格向符某某购买了一包K粉。之后,埋伏在附近的民警将符某某抓获。民警从符某某身上缴获1中袋K粉、2粒开心果、疑似毒品1包,手机1部,人民币470元;并在现场扣押符某某所骑的一辆电动机,并在车上查获2小袋K粉、1粒开心果、疑似毒品1包和疑似毒品3包。

经鉴定:(1)交易后的1包白色晶体颗粒净重2.14克,检出氯胺酮成份;(2)符某某身上的1包白色晶体颗粒净重1.9克,检出氯胺酮成份;(3)符某某身上的1包白色粉末净重1.71克,检出氯胺酮成份;(4)符某某身上的2粒橙色药片净重0.37克,检出尼美西泮成份;(5)电动车上的1包白色晶体颗粒净重2.14克,检出氯胺酮成份;(6)电动车上的1包土色药片净重0.26克,检出MDMA、咖啡因、氯胺酮成份;(7)电动车上的1包黄色粉末净重1.54克,检出氯胺酮成份;(8)电动车上的1包黄色粉末净重5.6克,检出氯胺酮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毒品、手机、现金等;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扣押清单、通话清单等;

3.证人王某某、姜某某、林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将被告人符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能        

代理检察员:王玉颖        

                               2016年8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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