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索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济宁市嘉祥县,现住嘉祥县**路**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3时11分许,索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西****处时,碰撞道路中心隔离护栏,致乘车人王某乙当场死亡,车辆护栏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前胸部损伤造成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索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乙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索某某拨打报警电话,随后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处理。被告人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卫生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