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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现住辽宁省大连开发区**。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曾因犯犯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后于2017年3月31日刑满释放。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8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500元;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8月23日,大连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纪某某原系大连捌零后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催收部**。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5月10日期间,被害人某某甲以其所有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图强街64号2-4-1号房产以及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辽B****J指南者吉普车作抵押,先后二次共向**公司借款共人民币80,000元(以下币种同),实得借款共63,143元。

2017年8月8日,被害人某某甲还款逾期后,**公司安排催收人员对被害人进行催收。后**公司催收部负责人韩艳春(已起诉)安排曹毅刚(已起诉)带领催收人员纪某某、吴飞(已起诉)、邓冬冬(已起诉)、邹延国(已起诉)、张庆强(已起诉)、董全林(已起诉),来到某某甲抵押的图强街64号2-4-1号的房屋,撬门试图进入屋内。某某甲闻讯驱车赶回,与被告人纪某某及其同伙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纪某某伙同同案犯曹毅刚、吴飞、邓冬冬、邹延国、张庆强、董全林持棍棒、镐把对被害人某某甲进行殴打,致其右耻骨骨折。经鉴定,某某甲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得知伤情鉴定结果后,**公司找到被害人某某甲要求私下解决,某某甲因担心被打击报复,接受了160,000元赔偿,在扣除其向**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后,某某甲实际取得赔偿1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审计意见书、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罚没款收据、声明、调解书、违法被告人情况查询记录及前科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乙、靳某某、战宪全、董某乙、葛某某、高某某、郭某某、齐某某、胡某某、吕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甲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纪某某、同案犯杨楠、祝志凤、韩艳春、曹毅刚、吴飞、邓冬冬、邹延国、张庆强、董全林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洪斌

检察官:李振双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478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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