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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本钟楼区******单元**。被告人缪某某曾因吸毒,于2013年6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曾因吸毒,于2013年10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后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4年11月11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20年3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连同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7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缪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3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张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缪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晚,在本市钟楼区机械新村103幢甲单元503室,容留徐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案发后,被告人缪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房产证明材料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上海迪安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缪某某、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及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缪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谋勇

2020430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钟楼区**村**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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