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Z153号
被告人罗孝合,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商场附近一出租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路***号*幢**-*)。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9日被原重庆市南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26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4月29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孝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罗孝合来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巷***号被害人韦某某家外,发现其客厅窗户未关闭,便用竹竿将韦某某放置在客厅沙发上的金色苹果6(16G)手机挑出盗走,后罗孝合来到南川区东城街道**巷*号被害人周某某家外发现其大门未关,便进入卧室内将周某某放置在床头旁的手提包盗走,将包内现金700余元取出后将该手提包丢弃。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17元,现已发还被害人韦某某。
被告人罗孝合于2020年4月16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截图、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某、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孝合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南川公(刑)勘【2020】268、270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5.鉴定意见:南川价认【2020】5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孝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孝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孝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孝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孝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孝合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熠
检察官助理:张蓝
2020年6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罗孝合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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