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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董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转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座**单元**室。2011年1月22日因赌博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转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董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上旬至7月13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董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在本市**街道**小区**座**单元**室摆放赌场,供赌博人员赵某某、苏某某、施某某等人以“玉环麻将”的形式赌博。其中被告人罗某某占6股,负责提供赌博场所、收取抽头获利并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场服务,被告人董某甲占4股,负责纠集赌博人员。至2020年7月13日,该赌场在经营期间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罗某某、董某甲被公安民警现场传唤到案,并被扣押抽头获利70元。上述期间,被告人罗某某、董某甲从中抽头获利达12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董某甲家属共同退缴全部非法所得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

3.证人吴某某、赵某某、苏某某、陈某甲、施某某、王某某、陈某乙、董某乙、董某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4.被告人罗某某、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董某甲法制观念淡薄,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董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董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婉

检察官助理:金霞霞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董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卷宗2册,情况说明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2份、作案工具手机1部;抽头获利70元、赃款12000元及麻将牌一副(均暂存玉环市公安局)。

3.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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