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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串通投标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四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栋**单元**号。2019年3月8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自贡高新区板仓片区棚户区改造及配套设施基础项目〔一号安置点(天颐苑)3#、5#、6#、12#房及地下室和二号安置点(天福苑)12#、14#、16#—20#房〕对外招标。被告人罗某某为承揽该项目,借用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四川**公司),四川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七家建筑企业公司资质参与该项目投标。

2017年10月11日,该项目开标后,钟某某(另案处理)获悉参与此次投标的四川**公司有可能中标后,主动联系何某乙(另案处理)询问是否需要行贿评标专家以确保该公司中标,何某乙通过何某甲(另案处理)、兰某某(另案处理)、喻某某(另案处理)、熊某某(另案处理)逐个将该信息传递给被告人罗某某。经多次协商后,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支付10万元作为行贿评标专家的费用。钟某某又联系到胡某某(另案处理)承诺给予其12万元作为行贿评标专家的费用。胡某某再联系到参与评标的专家李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在评标中对四川**公司给予关照,并承诺给予好处,李某某表示同意。评标后四川**公司顺利中标。事后罗某某向钟某某支付了10万元,钟某某支付了胡某某5万元,胡某某向李某某支付了1.2万元好处费。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情节,但侦查终结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有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材料就及银行转账流水;自贡高新区板仓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招标文件等资料;抓获说明、被告人罗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二、证人黄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同案人喻某某、何某甲、兰某某、熊某某、钟某某、胡某某、李某某、何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三、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被告人罗某某、同案人喻某某、何某甲、兰某某、钟某某、胡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借用多家建筑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向评标专家行贿以确保其借用的公司中标,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部分犯罪情节,但侦查终结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金平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1张。

3.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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