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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14时21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G0****的东风日产牌小轿车从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向石溪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鸣(玉)一大(观)路13公里900米(南川区河图粮站路段)处,将正在公路上作业的道班工人唐某某撞伤后逃逸,当天17时34分许,民警将罗某某抓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8mg/100ml,后经提取血液鉴定,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1.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共计赔偿被害人唐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199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及照片、机动车及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血液登记表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收条、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骆某某、补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渝公鉴(乙醇)[2019]37502号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现场、辨认车辆等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熠

检察官助理:张蓝

                                 2020413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电话号码15826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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