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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寻衅滋事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91981********,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街**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 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清溪镇铁松村新佳豪超市公交站路边拾得一把水果刀,罗某某持刀行至铁松村委会对面文具店门口路边时,无故用该刀刺被害人尹某某左大腿一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尹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作案工具水果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视频,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广

 

2020年1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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