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伊宁垦检刑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7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新源县**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团**连连长,户籍所在地新疆新源县**镇**团**路**巷**号附**号,住新疆新源县**镇**团**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第四师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7日被第四师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由伊宁垦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自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担任新源县**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18年11月5日新源**有限公司向新源县**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1297451050****)转入第一笔甜菜结算款892436.19元;2018年11月29日新源**公司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上述农业银行卡转入第二笔甜菜结算款2056411元,上述两笔款项合计2948847.19元。在此期间,被告人罗某某未及时将代收的甜菜结算款转入合作社账户,而是在收到第一笔892436.19元甜菜结算款后利用代收甜菜结算款的职务便利,于2018年11月7日、11月8日分两次将200000元的甜菜结算款转入其另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297806762****)内,擅自挪用合作社资金200000元购买国金期货公司期货产品。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罗某某将200000元甜菜结算款归还给合作社,并将款项发放兑现给合作社的各成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新源**种植专业合作社工商注册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电子证据:罗某某手机中提取的七十二团甜菜兑现款说明图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关于被告人犯挪用资金罪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利用担任新源县思水源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挪用合作社资金200000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江川
检察官助理: 杨 杰
2020年8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疆新源县**镇**团**小区**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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