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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村**组**号,家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村**组**号。该罗于2020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途经勉县**镇**精神病医院时,发现该医院东侧原中国邮政营业厅前绿化带香樟树下李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绿驹牌二轮电动车,观察四周无人后,发现该车车头面板处车兜内放有一把电动车钥匙,遂产生盗窃该电动车的想法。趁无人之机用车兜内的车钥匙插入电动车车锁,将被害人李某某的白色绿驹牌二轮电动车启动盗走。当晚,被告人罗某某将该车藏匿在勉县**镇**村**组家中。2020年6月的一天,罗某某觉得所盗电动车外壳受损不便销赃出售,便将该车辆拆解,将拆解下的电动车车架和轮胎以100元价格出售给收购废旧物资的舅舅刘某某,将拆解下的5个电瓶以210元价格出售给另一陌生收废品者。所得赃款被罗某某挥霍。破案后,已追回被拆解电动车车架1个及轮胎2只,返还被害人李某某。

2020年6月16日晚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产生去**医

院盗窃电动车后卖钱花的想法,遂独自驾驶自己车牌号陕F9****东风小康牌面包车到勉县**镇**驾校附近,停车逗留至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将车辆停在原地,自己步行至**医院大门西侧,发现人行道上王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绿佳牌二轮电动车,随趁无人之机将王某某车牌号为陕F076****·临的红色绿佳牌二轮电动车推至**驾校附近其面包车停放处,打开面包车的后备箱门,先将电动车车头架上车厢,再推动电动车车尾将车整体推入面包车车厢,驾驶面包车车载所盗电动车返回其家中。后将盗窃电动车车牌卸掉,并以370元价格出售给一陌生收废品者。所得赃款被罗某某挥霍。

2020年6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再次驾驶自己车牌号陕F9****东风小康牌面包车前去**医院伺机盗窃电动车,将面包车停放于勉县**镇**制衣厂附近,罗某某头戴一顶黄色头盔和口罩,再次窜至**医院大门西侧,发现人行道上刘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遂趁无人之机将刘某某的白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推至车牌号陕F9****面包车停放处,打开面包车的后备箱门,采用先架车头,再推车尾的方法将该电动车推进面包车车厢内,驾驶面包车车载所盗电动车返回到家中。后将盗窃电动车进行拆解,将拆解的车架和3个电瓶先后分别以100元、90元出售给陌生收废品者,剩余1个电瓶被其藏匿在自家厨房旁杂物间内。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破案后,已追回被盗电动车上拆解的旭派牌电瓶1个。

2020年6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产生到**火车站盗窃电动车卖钱花的想法,遂步行窜至**火车站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后在**火车站**家属院内发现邓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绿驹牌二轮电动车,随趁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一串电动车钥匙尝试启动车辆,其中的一把钥匙将该车启动成功,该罗驾驶盗窃电动车返回家中,将该车藏匿在自家院内彩钢棚下。破案后,已追回被盗电动车并返还被害人邓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于2020年3月20日、6月17日、6月23日共盗窃他人电动车四辆,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640,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进行民事赔偿,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雅雯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7282****;

2.案卷材料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举证提纲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随案移送陕F9****东风小康面包车1辆;旭派牌电瓶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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