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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行贿案)_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职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86********,布依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乡**村**组,现租住都匀市**队**楼,务工。因涉嫌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福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甲,男性,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38602****

本案由福泉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甲在都匀市从事车辆业务代办过程中,在其加入的车辆代办业务微信群中看见持有机动车A、B类驾驶证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不按交通法规规定参加交警部门组织现场学习,通过拿钱请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的业务,其在明知该种行为违反机动车驾驶证审验规定情况下,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于2018年1月先后找到在从事车辆业务代办过程中认识的都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吴某甲张某乙,请托利用工作岗位帮助在驾驶证持有人不到现场参加交通法规学习情形下违规审验异地机动车A、B类驾驶证,并承诺每审验一个机动车驾驶证,给与吴某甲张某乙人民币30元至40元不等的好处费,商定后,被告人罗某甲通过其加入的车辆代办业务微信群联系上刑某甲和陈某某,向某甲和陈某某承诺只需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身份证即可代办异地驾驶证审验业务,但要收取相应代办机动车驾驶证审验费用,某甲和陈某某答应后,被告人罗某甲从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先后接受某甲和陈某某所提供异地机动车A、B类驾驶证持有人身份证后交吴某甲张某乙帮助违规审验,并送给吴某甲好处费21000元人民币(其中张某乙得到3200元人民币)、送给张某乙好处费443110元人民币。

2019年1月,张某乙报考并被福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聘为辅警,被告人罗某甲继续请托张某乙违规帮助审验异地机动车A、B类驾驶证,并承诺张某乙每审验一个机动车驾驶证,给与张某乙人民币40元至50元不等的好处费,二人商定后,被告人罗某甲继续接受某甲和陈某某所提供异地机动车A、B类驾驶证持有人身份证后交张某乙帮助违规审验,从2019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通过请托张某乙帮助违规审验异地机动车驾驶证,送给张某乙好处费16350元人民币。

被告人罗某甲从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先后从某甲和陈某某处得到代办异地机动车驾驶证审验费用599717元人民币,共给与请托吴某甲张某乙违规审验异地机动车驾驶证好处费480460元人民币,个人从中非法获利119257元人民币。2019年2月,都匀市公安局接到公安部推送审验异地驾驶证业务数据异常问题,都匀市公安局在找被告人罗某甲核实时,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通过给与国家公职人员好处费请托违规审验异地机动车驾驶证事实而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线索移送函、黔南州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决定书、福泉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调证通知书及聘用劳动合同、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岗位职责、罗某甲某甲、陈某某张某乙、吴某甲等人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都匀市交警大队及福泉市交警大队异地驾驶证审验异常数据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张某乙、吴某甲龙某某刘某甲黄某甲、刑某乙、罗某乙黄某乙吴某乙某甲、陈某某王某乙尹某某刘某乙高某某某某乙柳某某张某丙、韩某某严某某朱某甲彭某某朱某乙王某丙康某某崔某某史某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赵某某顾某某张某丁、张某戊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为了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请托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审验异地机动车驾驶证,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共计480460元人民币,个人从中非法获利119257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司法机关及监察委找其核实问题过程中主动如实供述行贿犯罪事实,系自首;另在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泉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永铨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761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十三册(含检察诉讼卷一册)。

3.随案扣押黑色GIONEE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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