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单位蒙自市***农产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3522309566715Q,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文澜镇东村观音桥旁,法定代表人罗某甲。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8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780803095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住蒙自市香溪蓝岸小区3幢5单元601室,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后于2020年1月23日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4年8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740808291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红河州蒙自市香溪蓝岸小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后于2020年1月23日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罗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蒙自市东村村委会提出在观音桥的农用地上拟建新的水果蔬菜市场,后东村村委会以书面形式向文澜镇政府、蒙自市发改局提交了请示报告进行申报立项和申请项目审查,被告人罗某甲得知这一项目后邀约郭某某参与竞标,2014年3月1日,郭某某以红河州龙达实业有限公司在竞争性谈判中得到了该项目,并与文澜镇东村村委会东村二组、四组、六组签订了土地流转使用合同。同年4月,红河州龙达公司通过蒙自市政府招商引资,与蒙自市农业局签订招商引资合同书、《蒙自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进确认书》,明确由龙达公司投资兴建观音桥农贸市场,2014年7月11日,罗某甲、郭某某协商注册成立蒙自市观音桥农产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由罗某甲担任法人,对观音桥农产品市场进行建设和管理。
2015年2月8日,蒙自市国土局经审查发现观音桥农副产品市场项目不符合临时用地办理条件,必须进行农转用招拍挂手续,但因蒙自市观音桥农产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罗某甲、出资人郭某某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因此不能正常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蒙自市国土局于2015年5月15日、12月28日向罗某甲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6年4月14日向罗某甲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被告人郭某某作为单位的投资人、主管人员、被告人罗某甲作为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国土部门明确告知土地手续不完善不准建设并行政处罚的情况下,继续新建设商铺,非法占用农用地。经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蒙自市观音桥农产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2016年4月14日至2018年5月16日期间实际新增违法用地面积为42.73亩,造成该片农用地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土地流转承包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账凭证、蒙自市发改局关于东村村委会大型水果蔬菜批发市场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等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李某甲、罗某乙、杨某某、魏某某、李某乙、张某某、尹某甲、李某丙、尹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现场照片、平面图等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蒙自市观音桥农产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被告人郭某某、罗某甲应以单位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罗某甲在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志英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郭某某取保候审于蒙自市,联系电话:1331266****。被告人罗某甲取保候审于蒙自市,联系电话:15126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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