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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_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罗某甲,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91990********,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全南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全南县**镇**村**村**组,务工,无前科。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全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被告人罗某甲经同学巫某某(已判刑)发展,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加入名为“1040”工程传销组织。该组织宣称新人投资满21份,每份3300元,投资达到69800元就能获得发展下线资格,并在下一个月可以一次性得到19000元的返还,无任何产品和实业,以发展下线拉人头方式,计算和给付报酬,发展下线可以得到直接推荐奖、间接推荐奖和补助奖,达到一定层级后就能获得1040万元的回报。2014年11月,罗某甲交纳69800元自愿加入“1040”工程传销组织,在2014年11月份至2017年年底期间,直接或间接发展了罗某乙、罗某丙、曾某某、罗某丁、曹某某等三十余人加入“1040”工程,获得老总级别,从中非法获利2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巫某某、陈某某、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拉人头”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加入“1040工程”,并按层级获得返利及提成,人数超过三十人且层级达七级,非法获利20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树忠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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