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现住赫章县**镇**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2019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3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某甲驾车从赫章县**镇到**镇的途中被害人刘某某拦乘罗某甲的车,二人遂相互认识并互加微信,后通过微信聊天逐步熟悉。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罗某甲通过微信与刘某某聊天,先后虚构还信用卡贷款、其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因挪用公款被调查急需用钱补账、开车撞到人等事实,向刘某某共计骗取人民币1577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宋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侦查卷5册,检查卷1册;
3.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光盘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