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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群某某盗伐林木案)_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群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6211977********,藏族,群众,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住巴宜区**村**村,无前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巴宜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宜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群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群某某前往林芝市巴宜区**镇**村**沟,用自己携带的油锯盗伐6棵树木后,用斧头将树木截取成3.8米长原木20根。经四川省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根3.8米长的原木总材积为6.411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为10.685立方米。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群某某被传唤至巴宜区森林公安局,经讯问,其对自己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一台、斧头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清单、全面禁伐文件、木料去向、光盘制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布某某、才某某、拉某某、旦某某、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四川省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川楠司鉴[2019]727号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木料材积表、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群某某被抓现场视频及现场指认、勘验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群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2.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安  敏

检察官助理:关琛

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

附:

1.被告人群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89809****;

2.案卷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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