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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88********,汉族,高中文化,**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修工,户籍所在地当阳市**镇**村**组,住当阳市**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翁某某饮酒后驾驶鄂E*****号小型轿车沿当阳市友谊路当阳市供电公司北侧的停车位向东方国际大酒店方向行驶,行驶至环城南路与友谊路交叉口时将车停滞在右转车道,造成交通堵塞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3.8lmg/lOO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勘查:查获现场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翁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路明

                                  检察官助理宁墨华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当阳市**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室家中,联系电话1872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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