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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2********,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市仓山区**政府**,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闽侯县**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翁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小型普通客车,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桥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浦上大道洪湾路口时,其驾驶的车辆前部右侧追尾碰撞在其车道前方停车等待交通信号灯放行的由被害人檀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闽******小型越野客车后部左侧,造成两车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檀某某在事故现场电话报警。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将被告人翁某某当场查获。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认定,被告人翁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被告人翁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244.41mg/100mL。

被告人翁某某于2019年11月24日赔偿被害人檀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属性说明、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情况、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吹气单、卡口视频截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现场图、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檀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血样乙醇检验鉴定、血样毒品成分检验鉴定。

5.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翁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傅桢桢

检察官助理:李芳芳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侯县**道**号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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