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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出生地山东省商河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乡**村**号,住北京市平谷区**镇**村。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翟某某在北京市平谷区迎宾环岛检测场院内租用中宇汽车修理厂经营,为方便给其修理的汽车出具“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网上找人伪造“北京市平谷区华运汽车修理厂”印章并使用。

被告人翟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经民警电话通知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收据4页、笔记本1本;2.书证:受案登记表、兴谷派出所“110”接警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某某甲、某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9.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成刚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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