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8时许,在**市**路与**路交叉口西50米路南,****网吧内,被告人翟**趁被害人曹**熟睡之际,将曹**放置在电脑桌面上的炫彩色VIVO S1手机盗走。经荥阳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翟**的供述;2、被害人曹**的陈述;3、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伟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2.光盘一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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