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威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8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13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威县**村南梨园观光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国移动袁家庄001号杆处时,与由东向北右转弯后直行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经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耿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2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法医损伤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
4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张某甲、郭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2017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2.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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