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耿**,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10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陕西省**市**区**号,现住*市**区***园**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0时25分,被告人耿**醉酒后驾驶陕A1****号小型汽车在本市西南京路与西一路十字附近挪车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耿**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耿**的供述;3.证人证言;4.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耿**两个月十五日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建盈
(院印)
2020年0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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