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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耿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其位于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家中,私自使用其从拼多多网店购买的无缝钢管和钢珠,将其所有的一支射钉枪进行改造,制作出一支火药动力的钢珠枪,用于打猎使用。2020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耿某某家进行搜查时,依法查获钢珠枪一支、射钉枪子弹63发、钢珠8.4斤。经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钢珠枪系以火药为动力,按照标准,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及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侵犯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君冲

检察官:李振双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耿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5998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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