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职检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1********,汉族,硕士研究生,贵州**集团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户籍为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社区**组,住仁怀市**镇**小区**栋**单元**号。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被玉屏侗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提至铜仁市监察委员会调查。铜仁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于2019年5月14日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受贿罪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0日将本案交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万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9日向万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0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2019年11月5日万山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2017年期间,被告人聂某某先后任贵州**酒销售有限公司**兼专卖店管理部**、**电商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酒经销商在**酒销售方面谋取利益,分别收受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财物,折合人民币价值共计金额49.73818万元,分别为现金人民币32万元、劳力士手表2块价值人民币13.23万元、浪琴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0.9万元、黄金饰品3件价值人民币3.60818万元。
1.2009年11月25日,聂某某之妻杨某某在仁怀市茅台镇河滨大道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偿伤者的医疗费等相关经济损失。2009年底的一天,**酒经销商西安**酒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甲在仁怀市办事时得知此事后,为了今后在经营**酒过程中得到聂某某的关照,在**酒厂职工医院送给聂某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
2.2010年底的一天及2011年底的一天,**酒经销商浙江省杭州市**酒业有限公司经理潘某某,为了在经营**酒过程中得到聂某某关照,先后在贵州**酒销售有限公司聂某某办公室送了聂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和劳力士牌手表一块。经鉴定评估,该手表价值人民币7.91万元。
3.**酒经销商广东省江门市**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岑某某为了在经销**酒方面得到聂某某的关照,于2011年底的一天晚上到聂某某在广州开会期间入住的酒店房间内送给聂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
4.2011年底的一天,**酒经销商辽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乙为了在经销**酒方面得到聂某某的关照,在贵州**集团销售有限公司聂某某办公室内送给聂某某劳力士牌手表一块。经鉴定评估,该手表价值人民币5.32万元。
5.2011年底的一天,**酒经销商广西钦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为了感谢聂某某在其申请**酒专卖店期间提供的帮助,在仁怀市中枢镇融亿小区聂某某家中送给聂某某浪琴牌手表一块。经鉴定评估,该手表价值人民币0.9万元。
6.2011年底的一天,**酒经销商贵州省黎平县**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为了今后在经销**酒方面得到聂某某的关照,在贵州**酒销售有限公司聂某某办公室送给聂某某黄金饰品两块。经鉴定评估,两块黄金饰品共计价值人民币0.719431万元。
7.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酒经销商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为了从**电商公司平台购买**酒得到价格优惠,在**电商公司聂某某办公室送给聂某某黄金饰品一块。经鉴定评估,该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2.888749万元。
聂某某被留置后,其家属积极退还了其他涉案款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金饰品;2.任职文件、扣押说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服务对象财物共计人民币49.7381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飞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碧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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