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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21980********,汉族,高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镇**村**号,住济宁市兖州区**镇**村**号。被告人肖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4月22日被原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于2020年5月10日18时50分许,持A2D证驾驶鲁HF****挂/鲁H****挂号重型货车,沿东海县境内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羽青路交叉路口处,遇被害人李某甲驾驶悬挂“苏GH3****”号牌电动三轮车沿羽青路由北向南左转弯,该货车前部撞击电动三轮车车厢右后端部位,致李某甲当场死亡。经物证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符合头、胸部毁损伤死亡。经交通责任事故认定,肖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李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刑事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乙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1191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20]痕微鉴字第1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东海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博

检察官助理:潘亚萍

2020918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7305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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