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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汉川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鄂A8****小型普通客车沿106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06省道59KM+750m处时,车辆左前侧与同向驾驶二轮自行车的被害人夏某甲右侧相擦碰,造成夏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夏某甲经汉川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认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送达回证、谅解书、火化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户籍信息等物证、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武福爱[2020]病鉴字第2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夏某乙、刘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铁军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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