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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肖某某,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31964********,初中文化,**林场退休工人,现住大海林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7月17日

办理案件流程

本案由大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犯罪事实

2020年5月31日中午肖某某独在家中喝了啤酒,下午15时许无证驾驶逾期未检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利民新都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肖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后经牡丹江市刑事技术支队对肖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肖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1 mg/100ml。

证据清单

1、书证:户籍证明(√)

查获经过(√)

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

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强制措施凭证(√ )

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4、视频资料

罪名认定

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坦白(√)

备    注

1.被告人肖某某现在住所地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此  致

亚布力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海涛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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