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7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拉着申某某从威县**镇**村来到威县**路与**大街一纹身门市,后两人发生争执并互殴,肖某某又驾驶该车去城关派出所报警,从派出所出来时被交警查获。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邢台桥东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证明、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住本村。
2.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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