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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5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5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肖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自罗田县白庙河镇肖家坳街道往付家庙方向行驶,行至**小学路段,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肖某甲本人受伤。经提取血样送检鉴定,被告人肖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0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肖某乙、徐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焕浒

检察官助理:王静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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