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2年9月25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14时18分许,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石溪派出所接到报警人杨某某报警,称其妻子张某某与被告人肖某某发生纠纷,民警出警后将杨某某带回石溪派出所,因肖某某不在现场,民警电话通知肖某某到石溪派出所解决纠纷。当日下午16时许,肖某某到达派出所,民警发现其满身酒气,通过调取沿路监控发现肖某某系驾驶一辆黑色两轮摩托车来石溪派出所,在询问肖某某过程中,肖某某也承认其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因肖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石溪派出所民警将此案移交至南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大观公巡大队处理。大观公巡大队民警接通知后迅速到达石溪派出所,并对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71mg/100ml,同日18时49分许,民警将肖某某带至南川区人民医院依法抽取其静脉血,用肝素钠真空抗凝管冷藏盛装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mg/100ml。
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肖某某酒精测试、血液提取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常住人口信息;2.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车辆笔录、辨认饮酒地点笔录;3.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肖某某抽血及酒后驾车视频;5.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某、蒋某某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供述和辩解;7.其他证明材料:诉讼类证明文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凌 云
检察官助理:殷艺笈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川区**镇**路附**号。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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