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二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码6123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陕西省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5时许,金某某约叫万某某一起到被告人肖某某位于勉县**镇**村**组的家中玩耍。逢廖某某、绰号“黑某某”的男子也在肖某某家。后钟某某也来到肖某某家和肖某某、廖某某、金某某等人就在二楼客厅耍手机、聊天。当日16时许,“黑某某”提议吸食毒品冰毒,廖某某就打电话向瞿某某提出购买毒品冰毒。黑某某转账给廖某某,瞿某某来到肖某某家二楼将一小包冰毒交给廖某某后离开。肖某某拿出一个自制的 “冰壶”、锡纸、打火机等工具,伙同廖某某、“黑某某”、万某某、金某某以溜冰的方式将所购毒品冰毒共同吸食。当日19时许,金某某、万某某相继离开。当日21时许,“黑某某”再次向肖某某等人提出吸食毒品冰毒,廖某某又电话联系瞿某某购买毒品冰毒,瞿某某将一小包毒品冰毒送至肖某某家二楼,“黑某某”现场手机转账给瞿某某。瞿某某离开后,肖某某伙同廖某某、“黑某某”、钟某某使用自己制作的冰壶、锡纸、打火机等工具以溜冰的方式将所购毒品冰毒共同吸食。
2020年9月3日下午,肖某某给万某某发消息让金某某、万某某到其家中玩耍,金某某驾驶电动车车载万某某来到肖某某家,钟某某也在肖某某家玩耍。当日18时许,肖某某先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冰毒未果,钟某某就现场电话联系周某某购买。随后,钟某某带着金某某交给的300元现金,驾驶电动车到勉县城区找到周某某购买了一小包毒品冰毒返回。肖某某伙同万某某、金某某、钟某某在自家二楼的客厅内使用肖某某提供的冰壶、锡纸等工具用溜冰的方式将所购毒品冰毒共同吸食。当日23时许,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在肖某某家中二楼将上述人员全部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为免费蹭吸毒品,二年内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自胆
检察官助理:高晶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举证、质证提纲》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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