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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正蓝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正蓝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蓝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01969********,汉族,小学,畜牧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镇**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蓝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正蓝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正蓝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无证、醉酒驾驶蒙H*****号二轮摩托车沿正蓝旗上都镇侍郎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绿益康超市十字路口,与前方同向停车等待信号灯的张某某驾驶的苏C*****号重型仓棚式货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及肖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214.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取保候审决定书

(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3)肖某某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5)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

某某和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因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正蓝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那仁图雅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正蓝旗**镇**嘎查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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