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01959********,云南省大理市人,白族,文盲,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镇**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傍晚,因对土地纠纷不满,被告人肖某某为泄愤在大理市**镇**村**组**山箐将被害人赵某某种植在山地内的品种为云87烤烟7650株砍断,并将山地内用于灌溉的点润牌塑料滴灌管道砍坏。经鉴定,被损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90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被告人肖某某故意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亚萍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方式:18488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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