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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益阳市资阳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6月24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10月份左右,被告人肖某某主动找上线文某某(绰号“虎几”,已判刑)商量好如何向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9年6月17日18时许,吸毒人员钟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北大门附近找肖某某帮忙购买冰毒。肖某某为了帮助文某某赚钱,同意帮钟某某购买。后肖某某联系文某某,向其购买冰毒,文某某同意了。随后,肖某某收取钟某某毒资400元,乘坐钟某某的车,来到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山路医院附近与文某某交易毒品。文某某上钟某某的车后收取肖某某400元,同时给了肖某某约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肖某某在车上将购得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全部给了吸毒人员钟某某。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肖某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胜赢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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