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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赌博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一部刑诉〔2020〕Z16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7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组, 2020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开始,被告人肖某某为谋求非法利益,组织刘某某(已判决)在刘某某经营的位于江门市蓬江区**镇**工业区的**百货商店内收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截止2019年5月21日,刘某某将其收受违法人员余某某、谢某某、曹某某、蓝某某等人赌资共计人民币156724元分多次通过其微信转帐到被告人肖某某的微信 “某某甲(微信账号**)”和 “某某乙(微信账号**) ”。

2019年1月开始,被告人肖某某为谋求非法利益,组织贺某某(已判决)在贺某某经营的位于江门市蓬江区**镇**路的**超市内收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截止2019年7月20日,贺某某将其收受违法人员李某某、钟某某、缪某某、郑某某等人赌资共计人民币65991元通过其微信分多次转帐到被告人肖某某的微信“某某乙(微信账号**) ”。

2018年2月开始,被告人肖某某为谋求非法利益,组织马某甲(已判决)在马某甲经营的位于江门市蓬江区**镇**路的**百货内收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截止2019年7月17日,马某甲将其收受周某某、王某某、覃某某等人赌资共计人民币53736元通过其微信分多次转帐到被告人肖某某的微信“某某甲(微信账号**)”、 “某某乙(微信账号**) ”。

2020年5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车辆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提取笔录、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微信截图、微信账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伍某某、刘某某、谢某某、曹某某、蓝某某、余某某、贺某某、李某某、钟某某、缪某某、郑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达276476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珊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案卷14册、光盘6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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