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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伟诈骗案)_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胡伟,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41988********,汉族,初中肄业,挖掘机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住英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521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624日经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英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胡伟虚构身份、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汪某某、郑某某、吴某某、胡某甲共计现金30.45万元,价值0.18万元黑山羊一只,49.6871万元欠条一张。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胡伟谎称自己是英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段某某的侄儿,能承包工程,伪造**公司印章及土方合同,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信任,以需缴纳工程保证金及打点关系为由,从张某某处先后骗取人民币9.95万元及价值人民币0.18万元的黑山羊一只。

2.2020年1月,被告人胡伟假意邀约被害人汪某某、郑某某合伙承包**工程三期绿化工程,以收取工程保证金及启动资金为由,骗取汪某某人民币3.3万元,郑某某人民币3万元。

3.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胡伟化名胡某乙,谎称自己是五金厂老板、工程包工头等,获取被害人吴某某、胡某甲夫妇信任。后胡伟伪造印章及房屋认购合同,谎称自己在**小区有一套房屋,欲以49.6871万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胡某甲夫妇。吴某某、胡某甲夫妇虽未支付房款,但按胡伟要求打了一张49.6871万的借条。在虚构卖房事实的前提下,2020年5月5日,胡伟向吴某某借款6万元;5月中旬,胡伟又以邀约吴某某、胡某甲夫妇合伙购买钩机为由,骗取吴某某、胡某甲8.2万元。截至案发,胡伟共计骗取吴某某、胡某甲夫妇人民币14.2万元及49.6871万元的借条一张。

经查,被告人胡伟将诈骗的30.45万元用于归还赌债、赌博及个人消费。案发后,胡伟亲友帮忙退赃共计17.2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伟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项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汪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胡伟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身份、虚构事实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文敏

2020924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英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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