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胡冬,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198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住攀枝花市西区**路**号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经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西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冬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0时许,胡冬酒后从星瑞时代广场驾驶自己川******白色长安SUV车往动力站方向行驶。当行至西区河石坝加油站旁往矿务局方向的路上弯道时,发现前方有交警大队民辅警在夜检,便将车停住。此时,西区交警大队辅警王某某发现胡冬驾驶的车辆形迹可疑,便上前表明身份后请胡冬降下车窗配合检查。为躲避检查,逃脱处罚,胡冬拒不听从王成的指令,并驾车往对向车道行驶冲岗。王某某发现该车辆冲岗后,立即大声告知冲岗车辆前方的辅警骆某某,让骆某某帮忙拦车,骆某某向胡冬驾驶的车辆做出靠边停车手势及语言命令胡冬停车后,胡冬仍然不理会骆某某的指令,继续驾车冲岗。正在胡冬驾驶的车辆前方交警大队民警封某某、辅警向某某听到王某某在喊“停车”,并看见了胡冬驾驶的冲岗车辆,向某某便先上前拦车。向某某冲到该车右侧车头处后,用手撑着车头,边撑边走到该车驾驶室旁边的车头处,并喊胡冬停车,胡冬仍继续驾车往前行驶,顶撞向某某。此时封某某也来到车头处,并一手撑着车头,一手用手拍打引擎盖,让胡冬停车。此时胡冬仍抱有将交警撞开,自己就可以逃跑的想法,并继续驾车顶撞封某某、向某某二人,将二人顶退15米远,胡冬见交警不让开,逃跑无望,便将车停下。在胡冬驾车顶、撞向光勇及封某某的过程中,致向某某右脚小指受伤,经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向某某右胫前皮肤擦伤,软组织损伤,足趾外伤疼痛。经对胡冬的血液进行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13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指认笔录、丈量笔录、刑事照相、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冬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驾车冲撞正在执勤的民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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