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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林某某等贪污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诉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56********,汉族,小学文化,原系安达市****村村委会委员、民兵连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村, 2019年6月12日安达市公安局以涉嫌保险诈骗罪对被告人胡某某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予以释放,同日被本院决定拘留,当日由安达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7月9日本院以涉嫌贪污罪决定逮捕,当日由安达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81953********,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住安达市**乡**村,2019年6月12日安达市公安局以涉嫌保险诈骗罪对被告人贾某某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予以释放,同日被本院决定拘留,当日由安达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7月9日本院以涉嫌贪污罪决定逮捕,当日由安达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2********,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支公司**部经理助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2日安达市公安局以涉嫌保险诈骗罪对被告人赵某甲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予以释放,同日被本院决定拘留,当日由安达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7月9日本院以涉嫌贪污罪决定逮捕,当日由安达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67********,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乡**村,2019年6月12日安达市公安局以涉嫌保险诈骗罪对被告人林某某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予以释放,同日被本院决定拘留,当日由安达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7月9日本院以涉嫌贪污罪决定逮捕,当日由安达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安达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贾某某、赵某甲、林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延长审查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先源乡三岔河村村民林某某因与负责三岔河村国家政策种植业保险工作的时任村“两委委员”妇女主任胡某某熟悉,便找到曾于2016年在三岔河村承包过机动地的肇源县**镇**村村民贾某某,二人商定利用贾某某曾使用过的承包土地合同,以及为他人担保合同共计3250亩耕地,在三岔河村申报国家政策性种植业保险,骗取保险理赔款。林某某、贾某某、胡某某三人商量,决定利用胡某某协助政府负责国家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审核、申报工作的职权,用贾某某手里虚假承包的3250亩机动地合同通过审核并申报,胡某某在明知贾某某申报的3250亩机动地承包合同为虚假合同的情况下,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贾某某提供的虚假承包合同上加盖村委会公章审核并予以确认,并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达营业部申报农业保险。2018年1月份,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达营业部农险经理赵某甲,在负责贾某某水稻田理赔工作中,在贾某某申报水稻受灾理赔时间不符合理赔程序,提供的气象证明不符合冻灾理赔条件的情况下,采取补充使用原气象证明和利用胡某某以村委会名义出具报案延迟证明的手段,帮助贾某某获取196,272.00元国家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理赔金,事后贾某某得到115,000.00元保险理赔金,赵某甲分得50,000.00元保险理赔金,胡某某分得20,000.00元,林某某分得11,000.00元,四人将分得的保险理赔金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贾某某土地担保合同、国家种植业保险申报材料、中国人寿财险种植业保险承保及理赔流程证明以及定标、出险、测产的现场图片复印件、2017年贾某某水稻承保档案复印件、水稻理赔档案复印件等;

2.证人赵某乙、关某某、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林某某、胡某某、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林某某、胡某某、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贾某某与胡某某串通,利用胡某某协助政府对投保标的进行审核以及组织申报等工作便利,骗取种植业保险理赔金,被告人赵某甲在明知贾某某申报水稻受灾理赔不符合理赔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贾某某虚报水稻受灾申报理赔成功,骗取理赔款,上述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胡某某、贾某某、林某某、赵某甲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四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之二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赵某甲、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2年至2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民

(院印)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赵某甲、胡某某、贾某某现羁押于安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林某某、赵某甲、胡某某赃款以全部上缴,贾某某因家庭困难无法上缴赃款。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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